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定期召開專題會議,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,進行分析研判,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,提出處置要求,做到件件有著落。
第二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,歸檔材料齊全完整,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。案件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、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,向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,并向相關部門通報。
第五章 談話函詢
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(黨組)和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推動加強和規(guī)范黨內政治生活,經常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,及時開展談話提醒、約談函詢,促使黨員、干部以及監(jiān)察對象增強黨的觀念和紀律意識。
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,應當起草談話函詢報批請示,擬訂談話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,按程序報批。需要談話函詢下一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應當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,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。
第二十八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,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(黨組)、紀委監(jiān)委(紀檢監(jiān)察組、紀檢監(jiān)察工委)有關負責人陪同;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進行。
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。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談話的,應當制作談話筆錄,談話后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。
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進行函詢應當以辦公廳(室)名義發(fā)函給被反映人,并抄送其所在黨委(黨組)和派駐紀檢監(jiān)察組主要負責人。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,由其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(fā)函回復。
被函詢人為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應當直接發(fā)函回復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。
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,按程序報批。根據(jù)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:
(一)反映不實,或者沒有證據(jù)證明存在問題的,予以采信了結,并向被函詢人發(fā)函反饋。
。ǘ﹩栴}輕微,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,采取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。
。ㄈ┓从硢栴}比較具體,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,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,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;發(fā)現(xiàn)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,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。
。ㄋ模⿲φ_告陷害者,依規(guī)依紀依法予以查處。
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。
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。
第三十一條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、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,講清組織予以采信了結的情況;存在違紀問題的,應當進行自我批評,作出檢討。
第六章 初步核實
第三十二條 黨委(黨組)、紀委監(jiān)委(紀檢監(jiān)察組)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問題線索,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,收集客觀性證據(jù),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。
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,應當制定工作方案,成立核查組,履行審批程序。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。
第三十四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(jù),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,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,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,查閱復制文件、賬目、檔案等資料,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,進行鑒定勘驗。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,核查組應當予以暫扣。
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(xù),交有關機關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,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,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、反映的主要問題、辦理依據(jù)以及初步核實結果、存在疑點、處理建議,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。
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,按照擬立案審查調查、予以了結、談話提醒、暫存待查,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。
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當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,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。
第七章 審查調查
第三十六條 黨委(黨組)應當按照管理權限,加強對黨員、干部以及監(jiān)察對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問題審查調查處置工作,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,加強反腐敗協(xié)調機構的機制建設,堅定不移、精準有序懲治腐敗。
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,對黨員、干部以及監(jiān)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,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,應當立案審查調查。
凡報請批準立案的,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(jù),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。
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,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,經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,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,予以立案審查調查。
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,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通報。
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,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。
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,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、外查方案,審批重要信息查詢、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。
監(jiān)督檢查、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、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,審批一般信息查詢,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。
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審查調查方案,不得擅自更改;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,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。
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(guī)和監(jiān)察法,經審批進行談話、訊問、詢問、留置、查詢、凍結、搜查、調取、查封、扣押(暫扣、封存)、勘驗檢查、鑒定,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、通緝、限制出境等措施。